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协会:
一九九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项法律,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安定团结,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新的职能,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充分发挥市场监督的作用、消费者协会充分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能,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此,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消费者协会,必须认真做好学习和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做好实施该法的准备工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及到全社会所有消费者的利益和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否正确地贯彻实施这个法律,关系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而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存在着密切联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干部,尤其是具体执法人员,以及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学会准确恰当地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消费者协会,要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要分期举办培训班,逐级进行培训。各地要制定出具体的培训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