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针对我国结社权的发生和发展,学界先后从社会学、政治学和法学角度进行了探究。为什么结社权的“崛起”如此受人关注呢?吴玉章从三个方面解读了这个问 吴玉章指出,首先结社权构成了法理学中权利的重要内容。没有结社权等具体权利的权利是空洞的。正如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所说:“结社权是基本人权,是民主政治的保障,破坏结社权就是破坏社会本身。”其次,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公民权利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通过深入剖析结社权这一“样本”就可以了解我国公民整体权利的发生、发展及未来走向。同时,对结社权的关注也有着复杂深刻的国际背景。我国已经应允签署了联合国人权方面的规约,国际社会高度关注我国人权发展状况,但我国对结社权的理论研究却相对滞后。这使得我国在应对国际人权压力时难免陷入被动。 吴玉章总结说,关注结社权既是理论研究的需要,也是实践的需要,更是迎接国际人权压力挑战的需要。
在社权由法律条文走向实践的过程中,吴玉章教授认为其中是有力量在推动的:“首先是公法自身的变化,法律中对公民权利的规定增多,而且逐步完善,这是一个基础条件;其次,随着公法权的变化,政府行使权利的方式也在不断改进,由简单的让利放权到依法行政,法律的约束大大降低了政府行政干预的强度。” 除这两点外,吴玉章教授认为更重要的一股力量是人们精神面貌上的变化。他指出,随着社会快速发展,人们的思想日益开放,民主、法制、自由、平等的思想深入人心,这大大扩展了公民行使权利的空间。正是精神风貌的变化使公法权利实践从文字走向现实。
在中国当前的政治氛围下,含结社权在内的一系列公法权利正处在一个怎样的发展状态,又将走向怎样的未来呢?吴玉章教授认为,中国当前的公民权利实践正处在一个不正常的状态。 在一系列政治限制中,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在逐步实现,但是在与政治强力的博弈中开辟未来并非长久的发展道路。公民权利应有相对独立的发展,依照基本法去加以行使。然而我国当前并没有关于各项公民权利的基本法,所以公法权利实践摆脱政治强力走向法律裁决的道路将是漫长而艰辛的,不过这是一个必然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