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消费者日前带孩子到石景山一公园内的儿童娱乐城游玩,结果因设施问题导致孩子摔伤,造成腕骨骨折。消费者要求娱乐城进行
赔偿,但娱乐城拒不承担责任,且态度恶劣,于是消费者将娱乐城投诉至八宝山工商所。经执法人员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经营者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共计1600元。
无独有偶,另一位消费者带孩子到丰台区一家“洋”快餐厅就餐,结果孩子在儿童游乐区玩耍时滑倒,眼角被游乐设施上裸露的螺丝划破。消费者和餐厅就事故责任争执不下。于是,消费者拨打了12315投诉电话。在执法人员的耐心调解下,餐厅经营者向消费者赔礼致歉,同意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托儿费以及再赠送3套免费赠券,消费者对此处理表示接受。
据工商部门分析,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纠纷的原因,一是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将追求利润放在第一位,忽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二是商家在发生问题时采取拖延战术,拒不承担责任,能推就推;三是没有在可能产生人身伤害的商品或服务场所设立警示标志,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不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对此,北京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中心主任贾英池提醒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以消费者利益为重,保证所提供商品及服务的安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安装防护措施或者设立警示标志,以免损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