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法治社会,消费者权利是保障消费者生存、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消费者权利是人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基本体现。消费者权利的实质是要求法律进行制度创新以保障基本人权的实现,是新的历史时期人权的制度表达,体现了平等的人权观。
人权目前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使用频率比较高的概念之一。现在大多数学者认为人权是道德权利或应有权利,“人权概念就是这样一种观念:存在某些无论被承认与否都在一切时间和场合属于全体人类的权利。人们仅凭其作为人就享有这些权利,而不论其在国籍、宗教、性别、社会身份、职业、财富、财产或其他任何种族、文化或社会特性方面的差异。” 虽然人权思想在古代社会就已经萌芽,但人权作为一个概念被提出却是近代以后的事情。18世纪末19世纪初,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经济的发展要求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商品自由交换以及自由竞争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迅速发展。新兴资产阶级需要打破旧的封建制度的枷锁,于是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在革命过程中,资产阶级提出“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等口号,要求建立自由、平等的社会制度。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迅速发展以及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中,人权的概念得以产生。
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是这一阶段具有代表性的两个宪法性文件。人权概念产生之初主要体现的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要求,如人身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进入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经济危机频繁爆发,社会矛盾日益加剧,导致资本主义制度本身的根基受到冲击。为了挽救资本主义,国家从自由竞争阶段的对社会经济生活不干预转为开始介入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人权概念的内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增加了新的内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工作权、健康权和受教育权等。20世纪以来,随着发展中国家反抗殖民统治的民族解放运动的发展,第三世界国家的人权呼声越来越高,在构建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过程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日益紧密,人权概念的内涵又有了新的发展,发展权、环境权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法国教授卡雷尔·瓦萨克(Karel Vasak)根据近代史上的三次革命运动,提出了“三代人权论”。第一代人权是1789年法国大革命之后,以自由权利为核心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二代人权是俄国十月革命之后,以平等权利为核心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三代人权是发展中国家反抗殖民剥削和压迫的民族解放运动之后,以社会连带权利为核心的发展权。第一代人权的目的在于保证自由,使人类从旧的封建制度的限制与桎梏中解放出来,这是自由权。第一代人权在权利本质上是为了使人权获得尊重,它们是与国家相对抗的,因为它们首先假设国家对人权采取节制态度。第二代人权通过承认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使人类获得平等成为可能。这里涉及的是平等权,其实现是国家必须履行的义务。第三代人权基于对人类的博爱及其必不可少的连带而产生,主要体现在发展、和平、环境、人类的共同遗产以及在人类出现危难时给予人道主义援助等领域。第三代人权既与国家对立,又是国家必须履行的,而且,它们只能通过社会生活中下列所有参与角色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即个人、国家、公共团体和私有团体、国际社会。于是,在承认某种连带责任的基础上,得以采取连带负责的行为以实现这些权利,即自由权、平等权、博爱与连带负责的权利这些人类历程中的三代人权。
瓦萨克教授从国家和个人之间关系的角度出发提出的三代人权说概括了人权的发展历程,反映了人权的价值追求从自由到平等再到博爱的发展过程。依据瓦萨克教授的分类,作为人权制度化的一个体现,消费者权利应该属于第二代人权,平等是其基本的价值追求。这是因为:第一,从消费者权利这一概念被提出的时间角度分析,其是在1962年被提出的,恰恰处于第二代人权被提出并逐渐完善的阶段。第二,从消费者权利被提出的目的角度分析,其是为了纠正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交易过程中事实上的不平等,体现了对平等这一价值的追求,符合作为第二代人权的平等权的本质特征。消费者权利是人权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新发展,是第二代人权的一个具体制度化的体现,它向国家提出了保护消费者的要求,国家的角色从自由权时代的消极不作为转变为平等权时代的积极作为,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消费者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