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贷款作为一种融资购楼的方式,有机地使房产商、消费者、银行三方的利益得到了最佳的组合,并为房地产的迅猛发展创造了条件。而所有的这一切,都源于消费者的购房意愿和购房行为。然而在按揭三方关系中,无论是背景还是经济实力方面,房产商和银行均处于强势地位,而消费者则明显处于弱者地位,在具体的按揭购房实践中,一旦按揭人(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到房产商和银行单独或共同的侵害,其保障也就难以有效实现了。因此,对按揭贷款过程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主要原因如下:
生存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对于作为一般消费者的公民而言,房地产买卖关系到公民是否有房可居、有房可住,这就是生存权在消费者按揭贷款行为中的间接体现,所以对其保护的意义远远大于一般商品的消费权利保护。
我们知道在商品房消费市场中,消费者目的是通过按揭获得银行的贷款以实现购得房屋的所有权,解决自身住房问题,这是消费者实现其自身生存权的方式之一。但作为按揭人的消费者和房产商的利益形态也是不一致的,房产商只需要承担经营的经济风险,而消费者除了要承担经济风险以外,还需要承担由房屋质量带来的生存风险。为此,我们必须要重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也是保护基本人权——生存权的要求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