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的责任,并非指与具体责任形式相联系的法律上的义务,而是消费者应有的一种自我保护意识、社会意识和社会责任。因为消费者保护既是社会的责任、政府的责任、法律的责任,也是消费者自己的责任。
在保护消费者权利的运动中,消费者逐渐认识到了保护权利的同时,也应尽到自己的一份责任。于是消费者运动的国际协调机构“国际消费者联盟”于1979年提出消费者拥有八项权利的同时,还提出了五项消费者的“责任”。这五项消费者的责任是:批评性意识,指对商品、服务的用途、价格、质量产生敏感意识,持有怀疑态度的意识。自我主张与行动,指消费者自作主张、进行公平交易的责任。社会责任,指消费者要时刻意识到自己的消费行为对他人的影响,特别是对弱者的影响。环境意识,指消费者要认识到自己的消费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团结合作,指为拥护、促进消费者的利益,作为消费者要团结一心、互相合作。
这五项责任伴随着权利提出后,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积极响应,英国发起了“绿色消费者”活动,一些国家还通过立法加以提倡。例如,日本从1983年开始,在其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的历次修订中,都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责任。日本的“消费者责任”是指消费者对靠自己的自由判断所采取的行动、所进行的选择必须负责。1990年以后,日本消费者要求环保型生活,消费者的责任意识进一步得到了加强。2004年修订该法,名称改为消费者基本法,在第7条规定了消费者的两项任务:“1、消费者应当努力主动地学习与其消费生活有关的必要知识及收集必要的信息等,自主且合理的行动。2、消费者应当努力考虑合理保护与消费生活相关的环境保全及知识产权等”以唤醒消费者的责任意识。
消费者必须对自己的决定和行为负责任,为此消费者应当努力学习有关知识、收集必要信息。消费者不仅要尽到对自己的责任,还应当在经济系统中发挥选择的作用。即消费者应该自觉地意识到今天所进行的购物选择不单单是自己的行为,它关系着明天什么样的商品和服务将继续被提供、什么样的商品将得到开发、将以什么方式销售、提供给消费者,消费者应该认识到这一点,并有所行动。
消费者对保护环境也有不可忽视的责任。从生活中注意对环境的保护,使地球环境不再持续恶化,是消费者的责任。消费者应该意识到选购、使用对环境污染小的商品和服务,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消费者还应该意识到自己的消费习惯也能影响环境和他人。
消费者的自觉且具有导向性的行动是消费者主体的体现,也是消费者保护更高层次的要求。我们应当借鉴日本的做法,对消费者提出倡导性要求,即规定消费者应努力学习和收集与消费生活相关的知识与信息,自主且合理地行动;消费者应当努力考虑自己的消费行为对他人、对环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