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消费者问题成为一个普遍性的社会问题之后,消费者保护运动首先在西方发达国家兴起,并迅速发展,遍及世界各地。其中,美国和日本的消费者保护运动颇具代表性。
在世界范围内,美国可以说是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发源地。1891年,美国纽约成立了第一个消费者协会。1898年,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全国消费者同盟,美国消费者自身的维权运动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1929年,纽约股票市场大暴跌引发的经济不景气迅速波及全美国,消费者要求购买更便宜、更安全、更好的商品,进行了有组织的活动。20世纪60年代后,由于美国当时社会中存在着的经济问题以及其他因素的综合作用,主要包括所得与教育水准的持续提高,科学技术与行销活动的日益复杂,生活环境的日益恶化,人们对社会、生态环境、行销系统的不满,消费者自身维权意识的增长等,消费者保护运动开始兴起,此阶段被学者称之为消费者的“成就时期”。
社会经济的发展使消费者问题成为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加之消费者保护运动的推动,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在向国会提交的“消费者权利咨文”中明确提出了消费者应该享有的四项权利:(1)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the right to safety);(2)获得正确信息的权利(the right to be informed);(3)自由选择的权利(the right to choose);(4)意见被尊重的权利(the right to be heard)。至此,消费者权利这一概念在美国首次被明确地提出。1969年,尼克松总统又提出消费者享有获得救济的权利(the right to redress),进一步完善了“肯尼迪的四权利说”。
日本的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发展经历了混乱的时代(1945年-1954年)、自觉的时代(1955年-1967年)、诉讼的时代(1968年-1979年)、防卫的时代(1980年-1989年)以及政策的时代(1990年-至今)五个阶段, 这是一个从自发到自觉的发展过程,其在推动消费者权利的提出以及保护方面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开展,消费者问题被及时地反映给国家,消费者自身无力改变自己与生产者、经营者之间不平等的现状,于是向国家提出了权利保护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