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256个会员共同出资,房子建好后,每人都能以成本价分到相应的房子。这被称为个人集资建房的破冰之举。
今年10月,房子终于可以结顶了,但问题不断:房子需按商品房出售,“自己买地、建房、自己住”的初衷无法实现,实际房价远远超出当初承诺的5300元;部分出钱的会员甚至什么都没拿到……
6个会员忍无可忍,最终将温州市场营销协会告上法庭。昨天,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05年2月28日
温州市场营销协会秘书长赵智强向温州市政府提交了一份报告,表示协会愿意牵头开展个人合作建房。随后300多人报名,身份不一,没有审查。
2006年11月15日
温州个人集资建房方委托开发商以1.0458亿元的价格,拍得“理想佳苑”地块。
2007年10月
按当地政府要求,项目按房地产开发程序,公开销售,不搞合作建房,项目立项。
2009年1月
因造价、审批等原因,项目正式开工。打了19个试桩后,就陆续停掉了。
2006年,胡先生和温州市场营销协会签订协议,定了“理想佳苑”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项目共有256套房子,分为120、90和60平方米),约定房子的具体楼层和朝向在之后的抽签中决定。他先后缴纳了51.8万元房款,这已超出当初承诺拿房的成本价5300元/平方米。
今年2月底抽签分房时,温州市场营销协会却没有通知胡先生,剥夺了他抽签分房的权利。对方的解释是,胡先生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缴齐款项,尚缺20.85万元,所以取消了投资人资格。
胡先生认为温州市场营销协会违反当初的协议,提起诉讼:1.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2.责令被告、第三人提供“理想佳苑”90平方米户型的所有房号给他重新抽签,以确定具体房号。
同样没抽到房子的叶女士说,“理想佳苑”附近的房价已从8000元涨到三四万元,一家人还住在租来的房子里,她一个月1000多元的工资,猴年马月才能买得起,有些会员还等着拿房娶老婆呢!
把房子给了关系户
原告:5年前,我抱着美好的愿望合作建房,但还没建好连抽签的资格都没了,这是无法容忍的。我知道我的2个诉讼请求和现行政策相抵触,但打官司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
按照现行政策,每个出资建房的人只能作为投资的股东。即使这样,我作为股东的资格也是无法取消的,我有权取得分红,除非我转让了股权。
温州市场营销协会按缴款多少和时间先后给每个会员打了分,本地村民第一批抽,然后从高分到低分抽。抽到中途说房源没了,一些会员认为温州市场营销协会暗箱操作,给了关系户,双方打了起来。
被告:抽签分房有些人拿到了房号,并不是这套房子就给他住了。这是虚拟分房,和出资人分配利益是一样,属股东分红。
256位业主合作建房,是股东关系,取消部分会员分房资格是业主大会的决议。温州市场营销协会没有决策权,只行使通知、执行决议结果的义务。
作为受委托人、代理人,温州市场营销协会收取房款3%的佣金,按业主的指示操作。说我们暗箱操作,也没有依据。
原告:被告说他只是代理,取消抽签资格等由业主大会决定,这不符合实际。根据当初的协议,房子由被告分配,有组织抽签的义务,后期操作也是被告在做。
一个临时组成的、这么大的群体怎么决策,还不是温州市场营销协会说了算。被告实际上控制了整个项目,应承担全部的责任。
是变相的商品房买卖
“理想佳苑”由温州正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建。昨天,作为第三人,这家公司的代表出席了庭审。
公司代表说,“理想佳苑”地块是市场上买的,为出让性质,就是商品房。它是挂靠开发商拿地的,开发商拿的地,按政策当然要拿出去卖。
时任温州市房管局局长胡立同也曾发表了类似观点。他说,法律意义上的个人集资建房标准有:土地是政府划拨的,符合经济适用房开发的有关要求;要在政府房管局的指导下成立非营利性组织来运转建造过程;可享受国家税费减免的优惠待遇;住宅不得向社会租售等。
他认为,这个项目在操作上已脱离“个人集资建房”有关标准框架,是一种变相的商品房买卖。
立项后,温州市场营销协会在造价测算上也显得外行。之后的建设,因和开发商对造价意见不统一,工程一度停顿,成本也随之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