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旅游者需要以亲自参加的方式才能完成行程,但个人可能会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势变化,在行程开始前无法参加原定旅游行程。由于旅游团费中的大部分,旅行社已向履行辅助人支付且难以退还,如果旅游者因此解除合同,将承担较大损失。另外,多数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并无特殊要求,旅游者将自身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后者替代自己参加旅游活动,尽管可能需要增加部分费用,但与可能产生的损失相比更可接受。
旅游者转让自身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为,实质上是包价旅游合同主体一方的变更,这种变更对于旅行社而言,基本不会发生不利的情形;对于旅游者而言则非常有利,使其能够在面临变故时,予以灵活变通。
旅游者作为一般消费者,在旅游活动中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保护。同时,针对旅游经营行为的特殊性和旅游活动具有的异地性、空间移动迅速等特点,为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在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关键节点上,对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和获得诚信服务权等作出规定。
旅游者向旅游经营者购买旅游产品和服务,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其特点是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在实践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旅游者,与另一方当事人旅行社、住宿、交通等旅游经营者及其导游等旅游从业人员相比,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多种原因,导致旅游者在特定情况下处于相对被动、弱势的地位。同时,相当一部分旅游者不清楚自己的权利,自我保护意识薄弱。本条针对旅游活动中这些突出问题,明确规定了旅游者在购买旅游产品和服务时的权利,旨在增强旅游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旅游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旅游者享有的主要权利概括为……【详细】
3、合同转让权
除旅行社有正当的拒绝理由外,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4、合同解除权
包价旅游合同订立后,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时,旅游者不同意组团社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的,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