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包价旅游合同关系中,除因不可抗力等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外,旅行社通常情况下无权解除合同。但是,包价旅游形成的团队,要求每一个旅游者的行为,要遵守兼顾他人利益的行为准则,旅行社也必须从团队整体利益的角度,以计划安排为前提,使旅游行程得以全部、安全地完成。当团队中有个别旅游者因其个人原因、违法行为或者不配合行程安排实施,导致可能损害其他旅游者利益的,为了保护大多数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赋予旅行社在法定情形下的单方解除权,是非常必要的。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当旅游者方面具备四种情形时,旅行社即获得合同解除权:
一是当旅游者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在此情形下,如置其他旅游者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于不顾,仍要求旅行社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显然与旅行社对其他旅游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之要求相悖。就此而言,旅行社解除包价旅游合同不仅仅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而且是其对其他旅游者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也是旅行社企业社会责任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是旅游者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在此情形下,不仅对其他旅游者的健康、安全造成威胁,甚至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旅游者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都面临着最低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处罚。因此,为了团队其他旅游者和公共利益,旅行社可以解除包价旅游合同。
三是旅游者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在此情形下,要求旅行社继续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无异于纵容其违法行为,旅行社的利益可能因旅游者的违法行为而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