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到达云南的第二天下午,李女士等人乘坐的大型旅游客车在大理至丽江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客车侧翻于道路中间的隔离花坛,包括李女士在内的20人在车祸中受伤。事后,经大理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负全部责任,李女士等乘客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女士被送往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医院住院26天。返回长春后,李女士又住院治疗24天。事后,经过司法鉴定,她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出院后,李女士向吉林省某国际旅行社索取赔偿,却被告知吉林省某国际旅行社已将该旅游合同转给长春某旅行社。两家旅行社互相推诿,李女士只好诉诸法律解决。
在庭审过程中,两家旅行社各执一词。吉林省某国际旅行社辩称,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国内旅游,只是代收李女士等人的团费,该款项已转给长春某旅行社,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长春某旅行社则称,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中的相关义务,包括与云南地接社的签约、往返飞机票的预订等,违约责任应由云南地接社承担。
法院认为,长春某旅行社承接包括李女士在内的20人旅游团,为其订购了机票,又将该笔业务委托云南地接社完成,应当认定长春某旅行社为组团社,李女士与长春某旅行社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旅游合同关系;云南旅游汽车公司提供交通服务,属于履行辅助人。根据旅游法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所以,一审法院认定此案的赔偿责任由长春某旅行社承担。一审判决长春某旅行社赔偿李女士各项损失共计6.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