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对比老版《旅行社条例》发现,老版条例中仅规定:“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没有像新版中规定具体的罚款数额。但老版条例中规定: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比新版条例中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力度更大。
对此,徐晓磊表示,目前市场上依旧存在大量不合理低价产品,消费者有时候很难辨别,罚款的规定只是一方面,日后是否能够在执法环节做到落实也是关键。“其实对于不合理低价,处罚力度还应该更高,不光是在处罚数额上,还应该把相关旅行社列入黑名单,让它挨罚一次就觉得很痛才行。”
在此次新版旅行社条例中指出,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和惩戒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而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游客在境内外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因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主要包括:
(一)扰乱航空器、车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四)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五)参与赌博、色情、涉毒活动;
(六)不顾劝阻、警示从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七)破坏生态环境,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八)违反旅游场所规定,严重扰乱旅游秩序;
(九)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原标题:国家旅游局:游客不文明行为严重或被限乘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