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餐时信用卡被盗刷 饭店及两商家谁担责 袁先生在一家饭店宴请朋友,买单时才发现披在椅背上的上衣口袋被人拉开,钱包被盗,放在钱包内的信用卡已被人在两家商场盗刷16280元。由于无法追回损失,袁先生以饭店未尽到安保义务,两商家未尽到审核义务为由,将他们分别告上省四川省高级法院斜对面)Mobile:13980790988(四川成都李英俊律师)Tel:(028)65850088QQ:610122990E-mail:lawyerliyingjun@126.com李英俊律师个人网站http://www.86028lawyer.cn阳光蓉城*大成都公益网http://www.scdpw.org 由于原、被告间分歧过大,导致法庭调解均以失败告终。最终,法院对袁先生的三起诉讼作出一审宣判,结果是袁先生告赢两商家,共获得8000余元的赔偿。 饭店不担责有依据 两商家败诉教训深 □连线法官 本案主审法官、鼓楼区法院民一庭庭长黄德清对记者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被告作为为原告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其对进入经营场所的消费者应尽到使他人免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义务,但其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的限度内。 原告诉称被告未开启摄像头以及未提供椅套的行为表明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此,法院认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等对此没有强制性规定,原告的说法不能成立。被告举证的店堂照片表明其店内张贴有“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谨防被盗”的警示标志,虽然原告主张该警示标志是在事发后才张贴的,但其未提供反证;此外,原告向被告处服务人员表明钱包被盗后,被告处服务人员立即为原告进行了电话报警和电话挂失。被告的上述行为符合餐饮经营者的通常做法和合理限度,其已经适当履行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对其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袁先生告赢两商家,是因为两商家未按规定把好审核关。两案被告作为受理信用卡的特约商户,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负有严格的审查义务。特约商户应该对信用卡正面的拼音与背面签名是否一致,信用卡背面预留签名与签单上签名的字形书写形态是否有显而易见的重大差异,在必要时须要求持卡人出示身份证进行核对。但两案被告方均忽视把关,致使未能发现消费签单上的签名与原告的预留签名存在明显差异这一重大迹象,故两案被告应承担原告损失的主要责任。由于两案被告存在的问题完全类似,故法院判决它们分别承担原告被盗刷损失的60%,即被告荣氏商贸公司赔偿原告3768元,被告鼓楼区大西洋皮草行赔偿原告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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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德清最后强调,袁先生信用卡被人盗走并消费,固然有其自身保管不当、密码设置易于解破的责任,但两被告商家的教训同样是深刻的,如果工作人员规范操作、严把审核关,窃贼盗刷的目的是难以得逞的。如今商家在受理顾客信用卡消费时,真正做到规范审核把关的并不多,因此引发纠纷被告上法院而败诉的也不在少数,足以引起警觉并切实加以防范。本报记者 李 芹 本报通讯员 李自庆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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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