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商局法规处的相关负责人认为,应该对微信购物行为进行分类,以判断是否适用新《消法》的调整。
适用新《消法》的调整的微信网购行为包括:第一,取得合法资格的市场主体通过微信进行交易。第二,在取得合法资格的微店(第三方交易平台)上进行的交易。由于销售方开设微店的目的,是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商品或服务的交易,应当属于消法调整的范围。第三,通过微信公众号的方式推销产品和进行交易。公众号面对的不是特定对象,微信用户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商品服务,因此公众号的营销行为应当属于消法调整的范围。
“而通过朋友圈以私信的方式进行的交易,该种交易的对象为特定对象,属于个人之间的私人交易,应该属合同法和民法的规范的范畴,不适用消法来调整和规范。”该负责人解释。
微信“朋友圈”中“私人之间的交易”不受新《消法》调整,不代表消费者没有了维权的法律依据,也并不意味着工商部门不去积极地履行监管的职责。甘肃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同时强调,对微信网购这一不断发展的新兴业态,工商部门持鼓励欢迎的态度,但也要依法、依职责做好对移动社交平台上商品销售等行为的监管工作,与相关监管部门一道,共同维护好规范有序的移动互联网环境。
“我国还有其他的一些相应的法律对微信网购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甚至《刑法》。”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高秉明律师认为,微信营销并不是法律的真空地带,现在已经有微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被判刑的案例。
甘肃省消费者协会也提示,在选择微信购物时,消费者购物后要注意保留购物凭证,比如购买时的聊天记录、卖家在朋友圈发布的信息及截屏图片、运单等,一旦发现自己的消费权益被侵害时,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拨打“12315”投诉热线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微信购物不受新《消法》保护?甘肃省工商局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