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法院重审认为,某银行与洪某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保障储户存款安全是银行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其合同义务。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温州某银行在他人冒充洪某之名开办网上银行时疏于审查,致使他人成功开办网上银行并通过网上转账的形式转走了洪某的存款。而当洪某发现资金短少向永嘉某行提出要求冻结转账后的账户资金时,永嘉某行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最终导致其不能按约向洪某支付存款的义务,显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在本案中洪某也存在未能遵照合同的约定妥善保管密码而向他人泄露密码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此,本案宜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银行方负主要责任,应承担所造成洪某损失的90%,洪某负次要责任,由其承担所造成损失的10%。
重审宣判后,原审被告永嘉某行不服,又向温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院二审查明的事实、采纳的证据与某法院重审认定的一致,故驳回上诉,维持某法院重审后的判决。
2.妥善保管帐号和登录密码,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不要将密码提供给他人。
3.正确使用USBKEY、U盾等网银工具,每次使用完后及时从计算机拔除并妥善保管,不要将密码泄露给他人。
4.确保计算机安全。定期下载和安装最新的操作系统及浏览器安全补丁,不要开启来历不明的邮件等.
5.不要在公共场所或他人的计算机上登录网上银行进行交易,每次使用网上银行后,请点击页面右上角的“退出”按钮正常退出。
6.建议开通账户变动短信通知、网银登陆短信提醒等服务,时时掌握账户情况,提高交易安全性。一旦发现非本人操作的异常交易,应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