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苍溪县石灶乡石光村四组62岁的农民赵兴文,2000年10月10日在装载沙石过程中,不幸被传输架砸伤右大腿。次日,赵兴文在苍溪县某医院接受右股骨中下段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手术。术后,仅住院治疗17天,未经医院同意,即被雇主强行转到县城其他医院治疗。2001年农历5月4日,赵兴文在上厕所下蹲时突然听到右大腿一响声,即感右大腿疼痛,不能站立。当月经当地乡计生站X光透视,提示右腿骨因定钢板断裂,赵一直在家卧床休养,一年多未到该医院要求进行特殊治疗。2002年11月5日,赵在家人的护送下来到该医院要求进行手术治疗。11月9日,医院对赵兴文实施了右股骨断裂钢板取出、带锁髓内针固定并植骨手术。2003年2月13日经该医院X光片复检:现骨折端对位、对线良好,骨痂生长较明显,无骨质异常征,髓内针及螺钉未见断裂及脱落征象。赵拄双拐可下床活动。 2003年3月15日,赵兴文向苍溪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该医院赔偿其钢板断裂所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费及精神损害费等费用。县消协受理此案,并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后认为,该医院对赵兴文右股骨钢板断裂一事领导重视,处理及时,措施得当,并主动为赵兴文垫支医疗费1万余元。因赵兴文是在被雇请从事砂石装裁劳动中致伤,医院未对其增加新的伤残,因此,对赵兴文提出的索赔伤残费、精神损害费的要求消协不予支持。后因双方在赔偿金额上意见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赔偿协议。 2003年9月22日,苍溪县消费者协会再次主持双方调解,并提出赔偿方案:苍溪县某医院向赵兴文一次性赔偿医疗费18244.90元、误工费5010元、护理费5101元、生活补助费980元,合计赔偿人民币29244.90元,其中,扣除苍溪县某医院已支付的医疗费18224.90元,实际支付现金11000元。此为一次性解决方案得到双方认可,调解一举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