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北京市消费者罗女士在某健身中心花3000余元,为女儿购买了跆拳道训练年卡,每周训练两次。今年1月中旬,该健身中心突然宣布和跆拳道教练解除合作关系,跆拳道学员如果要求退卡,2月10日前,可到该健身中心登记,退还剩余课时费用,前提条件是要学员出示办卡时的收款凭证。罗女士说,当初选择这家健身中心,就是看到其规模大,并且租赁市区繁华的商业场所,有一定的实力,没有考虑到中间会出现波折,所以没有保留当时办卡的收款凭证。
罗女士想问,该健身中心的电脑里有自己购买年卡的记录,自己手上也有年卡,如果因她不能出示办卡收款凭证,该健身中心拒绝退卡怎么办?如果出示当时银联卡刷卡结算清单,算不算消费凭证?当时办理年卡时,该健身中心按八折优惠办卡,退卡时,课时费用应该按八折折算还是按全价退费?
北京力盾律师事务所陈枝辉律师认为,是否退费应该以罗女士是否在此消费的事实为依据,而不应该以消费者是否有收款凭证为准。罗女士曾经在该健身中心购买过训练年卡,尽管现在没有了办卡收据,但是,有训练年卡,还有银联卡刷卡结算清单作为证明,足可以证明她曾在此消费过,因此,健身中心不能以消费者没有收款凭证为理由拒绝退款。另外,健身中心应该有收款凭证的存根,如果消费者提起诉讼,法院可以要求健身中心出示存根,如果健身中心不提供,则要承担败诉风险。
针对罗女士关于“退卡时,课时费用应该按八折折算还是按全价退费”的问题,陈枝辉律师表示,退卡时,应该以消费者实际消费的金额为准,即应该按照实际支出也就是八折折算为消费者退款。再有,因为健身中心教练解除合作关系,属于健身中心单方违约,因此,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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