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购货凭证,是商品的销售者在买卖合同履行后向商品购买者出具的证明合同履行的书面凭证。服务单据是服务的提供者在服务合同履行后向服务对象出具的证明合同履行的书面凭据。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是经营者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时,经营者必须出具。
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除具有确定经营者的税务负担或使经营者据以统计销售数额或服务数量、分析营业状况之外,更重要的是记载了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的基本内容和证明合同的履行情况,特别是为双方日后可能发生的商品或服务质量等方面争议的处理.提供一个最基本的依据。因此,为了便于消费纠纷的解决 和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应尽可 能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从自己的切身利益考虑,亦应主动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以防万一。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并不是所有的交易活动都要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例如集贸市场上蔬菜、水果等商品的销售,理发、修鞋等服务的提供,一般都无需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
在没有国家规定,且商业惯例也不要求必须出具的情况下,经营者不主动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不应视作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但是,无论国家有否规定,不论商业惯例是怎样的,消费者都有权利要求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向其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经营者必须满足消费者的要求,这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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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