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消费者立法是一项工作量极大的系统性工程。一般说来,消费者立法包括产品(服务)行业标准、消费者权益、交易条款规定、经营者行为禁止性规范、消费者纠纷解决规范等方面。笔者虽着眼于探讨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但仍然认为,只有进一步丰富消费者权益的实体规定,才能真正将消费者的保护落到实处。仍以“丰田召回门”为例,我国虽早已颁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等汽车质量纠纷专用规章,但质量或服务问题的具体赔偿标准仍然不明确。在此次事件的处理过程中,除浙江省外的中国车主很难依据现有法规提出赔偿要求,即是因为在我国,汽车尚未进入“三包”行列,而《产品质量法》及《召回规定》又没有明确就赔偿事项进行规范。可见,完善消费者立法是完善消费者纠纷解决方式的必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