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合同关系而言,有所谓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即单方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关系和双方互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关系)之分。在调解协议中,若商家和消费者互负给付义务,则一般情况下双方都存在过失,双方都需对其过失负责,此时不宜做倾向性保护。而且此情况下消费者负有一定给付义务,可以与商家进行利益博弈,也不处于绝对弱势的地位。
但若商家负有单方给付义务,则一般情况下商家单方负有过失,侵权事实明确,消费者权益则应当得到补偿。在此种情况下,若能保证调解机构的专业性和公正性,考虑赋予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进而倾向性地保护消费者利益,未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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