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两年不能入住新房在南山工作的刘先生称,两年前,他在南山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的交楼日期是2001年2月底,但是到了该交楼的时间,开发商以各种理由将交楼的日期一拖再拖,他到现场观察,发现虽然工地上有工作的迹象,但是工作人员很少,工程进度很慢。他和开发商在不停的争吵中,耐着性子等待了两年多。由于不能入住新房,他为此付出了更多的租金,他觉得实在是等不下去了,希望能够将房子退掉,并且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但是,他担心由于时间过长超过了诉讼的时间。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3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本案中当开发商延迟交楼时间超过3个月,消费者就获得了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解除权只能在一年内行使,如果一年内不提出解除合同,就不能解除合同,只能够要求赔偿。就上面的案例分析,刘先生合同约定的交楼日期是2001年2月底,所以在2001年5月开始,刘先生就可以要求退房,但是退房的时效只能够延续到今年的5月份,现在已经超过了5月了,所以刘先生已经不能够要求解除合同,只能够要求赔偿。
如果只要求赔偿损失,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的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当事人只能够要求从其开始诉讼的时间起,向前计算两年的赔偿金。因为超出诉讼期的部分,法律上赋予的胜诉权就消失了,也就是这部分的赔偿就没有法律的保护了,但是其间的违约责任并不是消失,如果在合同上或者在协议中,有要求在任何时候都履行赔偿责任,直至延续到交楼为止的条款,法律就保证一直拥有要求赔偿的权利。一般正式的合同范本中都有关于规定赔偿金额的条款,但是如果没有,在《最新司法解释》中,也有条款进行约定。《解释(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