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多次调解,双方意见分歧太大,消委会调解不成功。王雪枫三人一纸诉状将环球通讯及其龙华和平展销部(龙华二分店)告至宝安区法院龙华法庭,要求其兑现“假一赔十”承诺。2006年8月30日,龙华法庭开庭,原、被告代理律师展开激辩,在法庭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当审法官表示“择期判决”。
昨日,龙华法庭再度开庭审理此案,原、被告双方出庭的代理律师均表示“不接受法庭调解”。
深圳某律师事务所一律师告诉记者,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应该在3个月内宣判。而在法庭上,记者看到一份双方代理律师持有的文书称,本案已被申请转入普通程序,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因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6个月。
原本3个月即可宣判的案子何以拖延一年有余?一位知情人士对记者透露说,本案案情比较复杂,且在深圳市没有先例,龙华法庭为慎重起见,一直在履行内部流程,向领导汇报案情,参考上级法院意见并多次召开内部会议,故而案件被转入普通程序,一再延宕。
昨日下午,记者致电案件原告之一王雪枫。他表示,昨日自己正在,抽不开身出庭,但已从代理律师处了解到判决结果,“感到很欣慰”。
宝安消委会副秘书长吴利东也对记者表示,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消费权益的保护,对不法经营者也敲响了警钟。同时,吴利东强调,在此案中,消费者胜诉的关键在于证据充分,因此广大消费者遭遇类似消费时应多加留心收集证据。
判决宣布后,被告方代理律师明确对记者表示,判决不公,还有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原告要求的赔偿明显高于其损失,但被告要求适当降低赔偿的提议却未被考虑。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一倍,换言之,即日常生活中“假一赔二”约定,一般是退回购机款后再赔付一倍的购机款。依此类推,此案中“假一赔十”的赔偿金实际包括退还4650元的购机款,并另行支付9倍的赔偿金,实为“假一赔九”。他表示,目前环球通讯高层已经获悉判决结果,极有可能在取得书面判决后15日内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