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韧诉称,原告于2月15日从被告处订购其生产的窝夫小子牌蛋糕一个,价值115元整。在当晚与家人食用时,原告母亲被蛋糕中的石块咯伤牙齿。因老人年迈,不愿到医院就诊,故未发生医疗费用。当晚原告便与被告联系,被告让我们先去医院看病,再谈赔偿问题。后经协商,被告只同意双倍赔偿蛋糕。为此,原、被告双方一同到东城区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原告要求被告提出书面意见及登门道歉,并双倍赔偿蛋糕款,遭被告拒绝。事件发生后,原告母亲至今不敢食用蛋糕等软质食品。蛋糕中出现石头给老人造成了心理阴影,同时,因该蛋糕是原告和先生购买,这也造成了原告和丈夫在老人心中不好的影响,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提出书面解决问题的办法及登门道歉;双倍赔偿蛋糕款230元整;赔偿精神损失费315元整。
被告辩称,原告电话订购蛋糕的情况属实。被告按时将蛋糕送到原告家中,后接到原告电话称家人在食用蛋糕时把牙给咯了,被告方当即口头表示歉意并让原告家人先去看病,还同意赠送两个蛋糕,但原告坚持要求我们登门道歉。出于经营的考虑和对原告负责,被告经研究后同意去原告家中看望老人及检查食品,但当被告准备前去时,原告以老人怕乱为由拒绝我们登门,并直接提出赔偿和道歉的要求。由于被告方无法核实情况及原告家人是否被咯伤的事实,故未同意原告的要求。之后,原告又到东城消协及电视台投诉,被告方虽有解决问题的诚意,但并非承认原告所述的事实。现原告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月15日原告以电话订购方式从被告广瑞公司处订购了其生产的窝夫小子牌蛋糕一个,被告依约将蛋糕送到原告处,原告为此支付货款115元。审理中,原告称其母在当晚食用时被蛋糕中出现的一颗黑色小石子将牙齿咯伤,但未到医院就诊及发生医疗费用。后原告与被告进行交涉,双方经北京市东城区消费者协会调解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审理中,被告对原告购买蛋糕的情况不持异议,但认为在双方沟通协调时己方已在电话中表示歉意。另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可以退货和更换,不存在赔偿精神损失的问题。原告并未提供其家人牙齿被咯伤的证据,未发生医疗费损失,但基于解决问题的诚意,被告同意原告退货并可以赠送蛋糕,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为此各执己见,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最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从被告处购买蛋糕并支付相应价款,双方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理应承担保证所销售的蛋糕质量符合有关国家规定,保证消费者安全食用的义务。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告家人从被告生产的蛋糕中吃出石子,应视为被告提供的商品质量存在缺陷,对此被告作为经营者应承担更换、退货、退还货款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退还货款,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退货并赠送蛋糕,法院准许。原告要求双倍赔偿货款,因被告提供商品并不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行为,故原告主张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提出书面解决问题的办法及登门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315元,因原告是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被告对原告的人格权利并未造成侵害,故原告上述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广瑞食品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张韧购货款115元整;被告给付原告张韧同种类蛋糕一盒,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