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女士诉称,自己于2005年6月在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家小百货店购买了一罐被告公司生产的可乐,打开拉环后发现背面有一“发”字,后又在该罐可乐液体中发现了一枚印有“豪华夏利车”字样和图案的兑奖卡片。后李女士找到夏利车的经销商兑奖未成,在咨询了消费者协会后得到了北京可口可乐公饮料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联系被告公司要求兑奖却遭到了拒绝。故起诉要求被告公司兑现其承诺的奖品—价值5万元的夏利车,并承担与该承诺相应的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2000元。
庭审质证过程中,李女士出示了拉环和兑奖卡片,并称罐体在自己喝完饮料后就丢弃了,认为凭借拉环和兑奖卡片对方公司应该予以兑奖。
被告可口可乐公司则认为,自己公司从来都没有举办过原告所诉的夏利车的促销活动。
可口可乐公司作为一家全球性的大公司,遵守法律的规定,在任何促销活动中都不可能采取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经营者不得从事最高奖金额超过五千元的有奖销售形式的法律规定。
其次,可口可乐公司不可能违反卫生规定在液体里添加物品,针对李女士所提供的从可乐中喝出的兑奖卡片,被告认为真正自己公司的中奖拉环背后都有涂层隔离防止污染饮料,根本不会采取通过在饮料中放置卡片的方式告知消费者中奖。
再次,可口可乐公司不可能在没有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开展促销活动,可口可乐公司的所有促销活动公司都会通过产品包装、促销海报和其他相关的形式告知消费者。并且原告提供的兑奖卡片上没有任何可口可乐公司的字样或其公司相关产品的字样,且拉环上的“发”字印刷低劣并且本公司也从未在拉环上印制过“发”字,真正的中奖拉环的制造工艺都非常先进,有专门的编码和对应的中奖字样,故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拉环上的“发”字和兑奖卡片有可能是伪造的,所以不同意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同时在审理中可口可乐公司出示了带有促销包装的可乐、中奖拉环各一份及两份类似李女士“中奖”情况事例的剪报作为证据,2006年该公司的最新促销包装上包括赠品内容、中奖的查询方式、截止日期、促销主题等。
而李女士则称被告提供的罐体和自己当时购买的不一样,自己当时购买的罐体上没有人的图象也没有相关的中奖信息,但自己不可能造假,而且一般人也造不出来该拉环和卡片,不认可被告说自己的证据是伪造的意见,认为被告公司应该对自己予以兑奖。
对于法官针对双方争议的拉环和奖牌的真实性向双方发出是否鉴定的询问,原告李女士认为没必要做鉴定,而被告可口可乐公司则认为在原告不能提供罐体的情况下不需要做鉴定。双方均不同意进行法庭调解。本案现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