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李某是从事特种农产品种植的农民。2004年5月,李某从农资代销商孙某处购买了进口复后,在施肥时发现进口复合肥袋内的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竟然是当地某复合肥生产厂家的名称,另外,产品有效成份的含量与外包装袋上标注有明显差别。李某遂向工商部门投诉,工商部门调查后认定孙某销售的化肥内外标识不一致,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对孙某处以2000元罚款。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称《消法》)的规定判令孙某赔偿其购买化肥价款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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