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先生起诉称:去年12月14日,在第一被告经营的卓越网上购买了第二被告出版的DVD影片《达芬奇密码》,价格24.8元。在观看DVD时,我发现该片的菜单部分插播了长达1分36秒的药品广告,且广告无法跳过,而在DVD外包装以及卓越网对该商品的介绍中均未提及该DVD中含有广告。我认为,二被告隐瞒了该产品包含广告的情况,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属于欺诈行为,因此要求二被告退货并双倍赔偿价款共计49.6元。
庭审中,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认为:在买卖合同关系中,该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且该公司已经如实的披露了其所知悉的与该碟片有关的全部信息,该公司辨称,其并不知悉DVD中插播有广告这一事实,因此对于消费者,该公司不存在任何隐瞒,亦不构成欺诈。
被告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的代理人则认为:在片长174分钟的影片前插播1分36秒的广告并未影响DVD的主要内容,并且作为出版方他们也没有法定的义务和必要对插播广告的情况向消费者进行告知。同时,该代理人还表示插播广告的行为不但没有给消费者带来损失,相反却使消费者受益,这是因为插播广告客观上降低了正版音像制品的价格,使消费者从中受益,同时其还认为1分36秒的广告对消费者收看影片的影响微乎其微,消费者完全可以用这1分36秒的时间去喝水。
当庭,原告播放了影片前的广告,记者注意到在该影片前插播了包括中华跌打丸、三金片、西瓜霜润喉片等内容的四段广告,在播放该广告时不能进行包括暂停、停止、快进等操作。
在辩论阶段,法庭上弥漫着“火药味”。原告方坚持认为,菜单和影片构成了DVD碟片的主要内容,而广告几乎占据了菜单的绝大部分,因此广告应作为该DVD碟片的“主要成分”在外包装或销售方的网站上予以明示,同时对于辽宁文艺出版社所谓插播广告降低产品价格的说法,原告方也“不领情”,他们认为,正版行业的发展不应以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为代价,“强制”消费者收看广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审美感受。
二被告则坚持认为,法律上没有禁止在影片前插播广告的行为,同时他们也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去告知消费者影片前插播有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