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晓鸣起诉说,他在《京华时报》看到“洗衣液知名品牌蓝月亮以44%份额独领风骚”的报道,出于对蓝月亮品牌的信赖,今年6月15日在被告华联超市购买了蓝月亮洗衣液,结果家人穿用此产品洗过的内衣,出现不舒服情况,经查询了解到洗涤用品添加荧光增白剂可使人体细胞发生畸变,引发皮炎和皮肤搔痒。
委托代理人唐清扬:被告销售蓝月亮亮白增靓洗液,添加化学毒物荧光增白剂,没有明确标识没有警示信息,而且大肆虚假宣传“安全环保、不含磷铝、护手护肤,特别强调婴幼儿衣物内衣同样适用”,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人身健康权和选择权。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原告方强调,荧光增白剂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表”定性的化学毒物,对人体的肝脏造成很大的危害,在国际上是早已被列为禁用的强致癌物质。但被告代理人王子华予以反驳。
被代:原告指称荧光增白剂是致癌物质没有任何事实与科学依据,事实上,国内、国际大量权威机构研究报告均证明,在衣物洗涤用品中使用荧光增白剂是安全可靠的,不会对人体和环境造成负面影响,荧光增白剂也并非致癌物质。
被告出示行业标准、企业产品标准、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检验报告等多份证据证明蓝月亮是合格产品。
被代:国家发改委发布实施的行业标准,证明我国现行有效的行业标准允许衣物洗涤剂中使用荧光增白剂。
原代:有异议,因为该行业标准参与制定的六家单位中,有四家是荧光剂的生产厂家,为了企业利益制订的标准,是让公众对使用荧光增白剂质疑的一点,另外,该标准说明洗涤剂可以使用荧光增白剂,却没有像其包装上声称的安全环保内容,也没有说明对人体无危害,这不能说明产品安全。
原告提出,应该让消费者知道厂家添加了哪些物质,添了多少。
原代:要求蓝月亮公司对其产品主要成份的名称、数量予以明示,尤其是添加荧光增白剂的应当标注警示标志,这是厂家商家应该承担的最基本的责任。
而被告方提出,蓝月亮包装宣传符合事实,没有必要标注是否含荧光增白剂。
被代:涉案产品包装上标注“不含磷、铝,安全环保”“婴幼儿衣物、内衣同样适用”符合客观事实,荧光增白剂也并非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违法产品,不是必须进行标识的内容,被告不存在原告所称的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并没有侵犯其知情权。
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原告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律支持,中国广播网和中国之声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