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长期健康险来说,由于该险种的长期性特点以及保险期间内的风险因素不确定,进行费率调整是很正常的
保险公司应该借此机会对有争议的保险条款作出合理的解释,帮助消费者了解和认识保险产品,从而加深对保险本质的认识
在我国,保险业作为一个年轻的行业,在其成长的道路上,难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保险公司作为行业的主体,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保险服务,理应时刻关注消费者的声音,确保自己的营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针对保险领域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提出了点评意见,社会上相关的讨论也越来越多。本次消协点评的重点是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人寿保险和车险项目,旨在唤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促进“霸王条款”问题的解决。
中消协认为,在保险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一些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相对滞后,制定的格式条款蛮不讲理,引起了消费者的强烈不满。有关专家将消费者反映的问题提炼、总结后,对4点涉及寿险和6点涉及车险的保险条款进行了点评。
此次点评工作是消协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而做的,这本身无可厚非。但是,是否所有的点评内容都是完全正确的,笔者认为,这其中存在着值得商榷之处。
以调整费率问题为例,中消协表示保险公司的典型表述是: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本公司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投保人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
中消协相应的点评认为:对费率的调整实际上是对合同内容作出实质变更,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对于费率调整前已签订的保险合同,无论是否会增加原投保人的支出,保险公司都应与原投保人协商一致,无权强迫接受变更后的保险费率。该格式条款混淆了费率调整的不同原因,概括性地要求投保人必须接受保险公司的费率调整,不仅使保险公司独享费率调整权,且变相强制投保人投保,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是明显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一般而言,保险公司不会轻易变动费率,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考虑变动费率。对于长期健康险来说,由于该险种的长期性特点以及保险期间内的风险因素不确定,进行费率调整是很正常的。比如说疾病率提高了,那么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自然加大了,如果不考虑提高费率,所带来的损失要由保险公司自负,这对保险公司来说也是不公平的。这就好比倘若生产产品的原材料价格上涨了,那么生产该产品的成本提高,其价格自然会随之上涨。如果消费者仍旧要求按原来的价格购买该产品而不考虑其价格已经变动的话,那么由于价格上涨所导致的利润损失就要由卖方自行承担,这显然违背了买卖双方的公平对等原则。
另外,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是明确双方保险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所有相关的约定都明确地写在了合同中,如果消费者签订了保险合同就表示其认同这些条款,同意条款的内容。如果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期内随意更改费率就是对投保人不公平,而如果在续签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有权利去更改费率,投保人也有权选择接受或不接受这种更改。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消协此次点评过分地强调了消费者单方的利益而忽略了保险公司的商业效益,消费者原本存在的对保险条款的误解可能因此而加深,从而造成了消费者与保险行业的矛盾。另外,消协指出的现象是个别公司而非整个保险行业所存在的问题,作为全国性质的机构,消协的批评和否定对保险行业的发展极为不利,最终仍然会损坏消费者权益。
因此,笔者以为,维权不能过分极端化,而是应该在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维护双方的利益。保险公司应该借此机会对有争议的保险条款作出合理的解释,帮助消费者了解和认识保险产品,从而加深对保险本质的认识。消费者也应该对保险行业和保险产品充分信任,确保市场运行的基础不出现问题。
正如文章首段所阐述的那样,保险公司作为保险服务的提供者,理应时刻关注消费者的声音,确保自己的营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消协的点评如同对保险公司的一种提醒,如果确实是条款在设计上存在不平等的问题,保险公司就应该及时作出有针对性的改正,更好地为广大的消费者服务。如果是消费者一方对保险条款存在着误解,那么保险公司更加有必要对消费者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使保险业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