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农业发展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农产品基本供应,解决温饱问题。1992年,国务院做出了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决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开始起步。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农产品实现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农业发展进入数量安全与质量安全并重,更加注重质量安全并提升农业效益的新阶段。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在经历了较大幅度提高后,进入缓慢上升阶段,个别地区也出现了安全指标反弹的现象。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导致的急性中毒事件、出口受阻事件仍有发生。
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保证老百姓消费安全的治本之策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历来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老百姓每天消费的食物主要是鲜活农产品。一旦出事,会引起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严重后果。2004年,卫生部通报的381起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中,由有毒动植物引起的140起,占37%,中毒1466人。尽管有关部门对这些事件进行了及时处理,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权威性和强制性不足,很难从根本上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因此,亟须通过立法来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保证公众消费安全。
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应对国际化竞争的必然选择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具有劳动力优势的园艺产品和畜禽水产品本应在国际市场上有着很强的价格优势,但从现实情况看,效果并不明显。由于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无法可依,一些国家对我国农产品频频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近年来,因质量安全问题导致我国出口农产品遭遇退货、扣押、销毁、索赔、终止合同等现象十分突出。出口受阻农产品也从个别品种扩展至多数动物源性食品与园艺产品,我国优势农产品的出口竞争力受到了严重削弱。据商务部调查,我国有90%的农业及食品出口企业受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每年损失约90亿美元。发达国家通过立法,凭借体系健全、技术领先、设备先进的优势,以质量安全为由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不断提高农产品进口门槛,对我国农产品贸易产生严重影响。要促进农产品的正常贸易,维护我方权益,提高我国优势农产品的竞争力,必须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以法律为依据,有利于在促进和保护本国农业发展的同时,积极解决农产品国际贸易摩擦。
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尊重我国国情农情的不二之途
农产品生产有其特殊性,不同于工业产品生产,不能简单套用工业产品的管理方法来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一是农产品品种繁多。既有直接食用的鲜活农产品,也有用作食品原料的农产品,还有用作非食用工业原料的农产品,具有生物多样性、鲜活、易腐、难储藏、产品规格不易统一的特点。二是农产品生产环节多、周期长。从农田到餐桌,要经过农业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使用、种植养殖、收割屠宰、储藏运输、保鲜、包装等多个环节,生产环节多,生长周期最短也在30天以上,不同于工业品生产。三是影响安全的因素复杂。影响安全的因素涉及到产地、生产过程和采收储运等诸多环节,危害因素多,控制技术复杂,污染评价的手段有限。四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难度大,需要有别于工业品的特殊监管方式。特别是我国农产品生产经营方式分散,农业生产规模小,千家万户分散经营,一家一户单独面向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既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生产者的适当权益,必须适应我国农业的特点。
因此,尽快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促进农业生产方式变革,提高农业产业化、组织化水平,管住农产品生产源头,对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非常必要而且紧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