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协会代位追偿权是指消费者协会为受害的消费者统一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后,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因产品质量致消费者人身损害的企业进行追偿的权利。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其中包括获得赔偿权。同时,经营者生产合格产品、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其最基本的义务。经营者因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受到损害,依法应当给消费者以赔偿,消费者也有权要求经营者给与各项经济赔偿。
消费者协会在使用救助基金为受害者支付医疗费等必要的费用后,法律应当赋予其代为追偿权,依法向经营者进行追偿。如果侵害消费者的经营者破产,消费者协会可以债权人身份主张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主要理由是:(1)经营者生产并销售存在质量问题或者缺陷的产品,并因此导致消费者的人身受到伤害,依法应当对受害者给与赔偿。(2)消费者救助金是全社会公众为消费者筹集的基金,消费者协会受托代为管理和使用,其为受害者支付医疗等费用后,不应当也无权放弃向经营者进行追偿。否则,对于缴纳该基金的单位或个人是不公平的,同时,也是对违法企业侵权行为的纵容。(3)就消费者救助基金的性质而言,应当定位于对受害者的一种援助。最重要的是,该笔医疗等费用依法本来应当由有过错的经营者予以承担。因此,消费者救助基金应区别于普通的慈善基金。
如前所述,经营者生产并销售存在质量问题或者缺陷的产品,并因此导致消费者的人身受到伤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受害者所遭受的各项损失。但群害事件中,由于受害人数众多,地域范围较广等特性,若每一位受害者各自向经营者主张权利,一方面,受害者往往势单力薄,难以与经营者形成有力的对抗,另一方面,维权成本高,特别是跨地区主张权利时,该问题更为突出。有时受害者甚至没有能力向经营者主张权利。此外,每个消费者各自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还会形成累讼,浪费人力、财力和诉讼资源,这样无论对个人还是社会、国家均无益处。因此,消费者协会为受害者支付医疗费之后,赋予其代为追偿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经营者主张权利,无论是协商解决,还是通过仲裁或诉讼,均可以克服上述诸多不利之处,对于及时解决消费纠纷,减低维权成本,充分、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具有重要价值和作用。
关于消费者救助基金仅是一些初步探讨,若建立该制度,对于基金的缴纳、使用条件、消费者协会的代位追偿权等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消费者的权益是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需要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我国完全有必要而且迫切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消费者救济制度,并使得救济措施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权益,以建立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稳定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
[①] 郭松民:《应该怎样救助阜阳受害婴儿》,载《中国青年报》,2004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