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强买强卖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违背他人的意志,强迫他人与己或者第三人交易是强买强卖的本质特征。强买强卖主体为一般主体。凡事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承担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强买强卖商品行为是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侵害人的身体实行强制或者殴打,如强拉硬拽、捆绑拘禁等,致使被侵害人不得不购买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得不向行为人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威胁,是指交易一方对另一方要挟,致使被侵害人不得不购买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得不向行为人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行为人一般具有强迫他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商品交易、提供或接受服务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行为人强迫交易是否达到目的,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
受害者遭受强买强卖的商业行为,应当直接搜集对方非法行为的证据,然后持证据向当地的公安局或者派出所报案,若可以认定其行为属于违法,公安局或者派出所的警察有权力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要求其承担行政处罚。警方也有可能对该违法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展开调解,当事人不满意调解结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