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协商和解,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
协商和解是解决消费者纠纷最常见的形式之一。消费者在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或就与自己利益有关的问题与经营者发生意见分歧时,可以主动与经营者联系,提出自己的要求和看法,如经营者认为消费者的要求合理,及时答应满足消费者的要求,则双方便达成协议,纠纷便得以解决。如经营者认为消费者的要求不合理,可以提出自己的看法或解决方案,由消费者予以考虑,消费者认为适当的,可予以接受,协议亦因此成立。
协商过程是双方反复妥协、互谅互让的过程,是双方观点不断冲突、调整,最终趋于一致的过程。协商和解具有及时、便利、经济、有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友好关系的优点。所以,协商和解是现实生活中运用最为普遍的方式。
但协商和解只是当事人自力救济的一种形式,经过协商和解达成的协议,只是双方当事人的一种私下约定行为,并无法律效力。因此,和解协议达成后,消费者反悔的,对消费者权益的争议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即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规定的规定,采取其他方式即:请求调解、向行政机关申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进行解决。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