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还得从头说起:2007年12月24日,一位满脸愁容的女士来到临海市消保委办公室,一进门就急切地问:“同志,请问这里是消费者协会吗?我需要你们的帮助。”当得到肯定的回答时,她那颗悬着的心终于放了下来,向我们讲述了事情的经过:2007年8月20日晚上8点左右,她携儿子路过正在装修的某婚纱店门口,突然一根钢管从天而降,在“砰”的一声巨响后,重重地砸向旁边的一辆黄包车,接着又马上反弹到她的后腰上,她还来不及反应,就被砸昏了过去,当时她儿子的头皮也被轻微划伤。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负责人及时把他们母子送到医院救治,并垫付了7000元医疗费。经检查,她儿子并无大碍,但她自己的伤势较重,需住院治疗。经过一段时间的住院治疗及三个多月的病休后,朱女士的身体也恢复得差不多了,于是双方开始就赔偿问题进行交涉。朱女士提出除去7500元医疗费用外,店方还应该赔偿自己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叁万元整。但店方表示自己虽然在施工管理和安全措施上存有漏洞,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过叁万元的赔偿金额过高,不能接受。双方已经就此协商过多次但一直没有达成一致。她听说消保委是专门帮助老百姓解决难题,替老百姓说话的组织,所以特地赶过来要求消保委给予帮助。
听完讲述,工作人员面露难色,因为根据投诉受理的有关规定,这类民事赔偿纠纷案件并不属于消保委的受理范围,于是首先向朱女士解释了不受理的原因并建议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可是上法院打官司太麻烦了,我们也花不起那个时间和精力啊!我们来到这里,就是希望得到你们的帮助,求求你们,帮帮我吧!”面对如此殷切而渴望的求助,工作人员考虑再三,既然被投诉人是商家,商家就有赔偿相应损失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责任,同时也可以借机对商家进行一次企业责任教育,再者群众利益无小事,不能光说在嘴上,于是愿意做做“娘舅”从中进行调解。
第一次调解,由于双方始终坚持原来提出的赔偿数额,且均不愿意作出让步,分歧太大导致调解失败。好事做到底,于是2008年4月21日,临海消保委再次约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对双方当事人反复做思想工作。对受害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工作人员指出,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不能随意提超出法律规定的赔偿要求,既然事情已经发生了,对方也非主观故意,而是一时疏忽造成,要本着互让互谅的精神进行商谈;对肇事商家则进行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教育。同时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双方都作了让步,终于达成和解协议:该婚纱店一次性补偿给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元整。就这样,一桩本属民事领域的案件,在消保委的努力下得以圆满解决,省却了双方当事人采取司法途经解决的时间、精力与财力,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好评。
高空坠物砸伤路人的事故常有发生,消保委借此再次提醒广大市民注意人身安全,要时刻提高安全意识,不要随意进入工地或者施工现场,最好能够绕道而行,以防不测。施工单位更应该把安全防范措施放在首位,在施工现场设立隔离带、安全防护网、警示牌等醒目标识,尽可能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