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投诉后,县消协领导极为重视,认为刘先生遇到的情况可能带有普遍性。于是就咨询调查了银监会龙游办事处、人民银行、国税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收集到有关教育储蓄方面的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县国税局的工作人员介绍:教育储蓄是为了鼓励城乡居民以储蓄方式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积蓄资金,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一种储蓄存款类型。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教育储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了储蓄对象(储户)为在校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学生;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存款,存期分为一年、三年和六年,最低存款金额为50元,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还规定了办理存取款的手续和要求。国家决定自2000年开始设立教育储蓄帐户,给予利率及免征利息税的优惠,对一些困难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提供了帮助,在一定程度上给居民带来了实惠。但是,由于原《办法》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生身份证明”的格式、印制、开具等没有做出统一规范,一些地区教育储蓄业务管理不严格、不规范,政策执行变形,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有鉴于此,2005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联合发布了《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只是针对近年来一些地区利用虚假教育储蓄骗取免税优惠的问题而制定了加强管理的措施。《实施办法》规定储户若在2005年12月1日前支取教育储蓄,其按原做法向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在2005年12月1日前继续有效;储户若在12月1日后支取教育储蓄,开办业务的银行应按有关储蓄法规在2005年12月1日前予以规范。并进一步明确每份本金合计不得超过2万元,每份本金合计超过2万元或一次性趸存2万元的,一律不得享受教育储蓄免税的优惠政策;对不能提供“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生身份证明”的储户,其教育储蓄不享受利率优惠。
按现行规定,刘先生这笔教育储蓄开办银行未在2005年12月1日前按有关储蓄法规规定予以规范,不能享受教育储蓄的有关优惠政策,开户银行是有责任的。
随后,消协工作人员又到龙游某银行了解了这笔教育储蓄的存款情况,据该银行的部门负责人介绍:该行办理教育储蓄户有17户,其中有16户按《实施办法》规定在2005年12月1日前予以规范,刘先生这户当时存款时未留下有关联系信息,带来支取存款时的这种状况,同时刘先生来取款时未提供“正在授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所以我们只能按“三年期开户日同期同档次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要按规定征税。
对此,县消协认为:从开办教育储蓄试点开始,到教育储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完善,龙游某银行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其理由:一是《办法》第七条规定“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而银行为刘先生开具的存单是一次性趸存2万元,存期3年,年利率为2.52,储蓄种类为教育储蓄(储户并不了解教育储蓄的相关规定),银行本身就违规在先;二是从《实施办法》施行后,明确规定:2005年12月1日前予以规范,而银行没有及时通知刘先生,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虽然无联系电话,但银行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联系或公告告之);三是按《消法》规定,经营者聘用的从业人员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承诺,对消费者的询问、投诉的答复,视为经营者的行为。
为此,县消协认为某银行应承担违约责任。经协商:投诉人刘先生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支取本金2万元,利息1512元,国家的税收政策不得违反,征收利息税302.4元,由银行承担,对此处理结果刘先生表示满意。(吴待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