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东阳城区朝龙路的消费者王某诉称:因装修新居,于2005年6月15日至2006年2月23日向吴宁某油漆商行购买油漆、胶水、涂料等,因油漆质量问题造成家具漆后发白变色。双方曾于2006年3月份协商过,油漆店当时同意返工重做,但至今没有行动。更伤心的是油漆店把他告上法院,诉他拖欠货款。请求消协主持公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位于东阳城区吴宁东路的某油漆商行答辩:王某于2005年6月15日开始向本店购买油漆等装修新房,施工至2006年2月23日,他向本店反映油漆后家具发白。本店马上派技术人员前往调查,发现是油漆工因施工错误导致家具发白。油漆工当时也承认错误,王某要求油漆工赔偿,因油漆工无力赔偿,就逃之夭夭。于是王某无理要求本店赔偿,并不肯支付8400元(其中油漆工签收的3600元,王某至今不认可)货款。为催讨货款,本店把王某告上法院的。法官劝告他们双方,消协调解省时省力省钱,所以他也同意到消协调解,希望消协能主持公道,一碗水端平,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能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经消协调查,王某因装修新居,于2005年6月15日至2006年2月23日向东阳吴宁某油漆商行购买油漆、胶水、涂料等合计货款20000元,已付款11600元,尚欠款8400元(包括油漆工签收的3600元,已向油漆工核实过确实是用于王某家的)。油漆后部分家具发白变色情况属实。家具重做后的经济损失估算,王某估算为19000元,油漆店估算为14000元。
消协调解主持人认为:一、从目前掌握的情况分析,王某的家具材料自身不存在引起发白变色的可能。油漆后部分家具发白变色或是油漆质量问题,或是油漆工操作失误,但在未作检测签定前,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不能乱下结论。若双方同意不检测的前提下处理,按油漆店和油漆工各承担50%的原则处理。鉴于油漆工拒绝到场调解,对油漆工承担责任问题,王某可另寻其他途径解决。经济损失估算,既然是调解,那么就低不就高,以14000元为基数。二、经消协调查,油漆工签收的3600元,确实是用于王某家的,王某实际欠油漆店货款应是8400元。上述两个问题,建议双方互相协商,一揽子解决。
东阳市消协先后组织两次调解,双方于11月27日达成调解协议:一、王某退还尚未开封启用的油漆后,按实付清所欠货款(含油漆工签收的油漆款);二、油漆店补偿王某6500元。双方已于2006年11月29日履行协议,圆满结案。(陆炳弟、杜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