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是这样的,2006年7月25日,已经68岁的王某,到家附近的一家“三三超市”购置日常用品,由于本身的左腿残缺,行动不便,加上雨后超市地滑,不小心摔倒,当场右小腿粉碎性骨折,立即被送进当地的一家卫生院治疗。由于当事人是一位仅靠领取每月救济金度日的残疾孤寡,在住院短短三天之后,无法再继续支付高额的五千多元医疗费用,于是便请人代向街南村消费维权监督点投诉,要求“三三超市”赔付全部医疗费用,但几经商量,该超市店主只是答应可以象征性地给予两三百元的慰问金,而不愿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在此过程中,双方由于赔付差额过大,一直无法达成协议。
椒东分会消协人员得知情况后,立即出面协助街南村监督员处理,一方面立即会同办事处、区残联和村两委前往医院看望慰问,并了解现场情况,一方面展开调查,核实情况,发现超市店主在雨天经营时,未履行告知义务,没有向消费者提供类似“小心路滑”的安全警示,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又鉴于当事人身体残疾、年岁偏大的事实,意外摔倒导致粉碎性骨折也有一定的自身客观因素。经过下陈街道街南村监督员的竭力调解,在椒东消协分会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这起拖延了半个多月的意外伤害赔偿案件,最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当事人的医疗费用自己承担一点,街道、村两委和区残联共同资助一点,而“三三超市”一次性给付1200元的赔偿金,并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一规定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消费者的安全权。这就明确要求经营者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必须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在这起案件中,作为经营者在明知因下雨天地面湿滑而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和履行合理的告知义务,在消费者因地面湿滑摔倒而造成的人身伤害后,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消费者理应得到合理的赔偿,经营者赔得一点也不冤。通过这个案件,也可教育经营者,全面的保障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和履行经营者的十项义务,是经营者的法定责任,否则就得自食苦果。
应该说,建设和谐社会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作为消费者协会的下属组织,通过这起案件,证明了建设农村消费维权监督网的重要性,农村消费维权监督点(员)在现实生活中是能够起到很大作用的,特别是针对农村的残疾孤寡老人和外来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由于他们实际所面临的生活环境的特殊性,监督点(员)就显现了更有存在的必要性,也让监督员的“五员”作用得到更大发挥。同时也显示,为了监督员更好的开展工作,基层消协分会的实时工作指导是很重要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推动农村消费维权事业的发展。(项秀德 陈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