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14日,消费者苏某来到东兴区消委会投诉称:他家使用某通讯公司安装的电话于2007年12月开始收取彩铃业务费,他本人从未向该通讯公司申请使用彩铃业务;为此,他到公司要求解决此事,该通讯公司经核对后,退还了多收的彩铃费。但2008年1至2月份,该通讯公司仍在收取彩铃业务费用,苏某又多次找该公司要求解决此问题,该通讯公司才答应退还多收的彩铃费用。苏某认为,该通讯公司乱收费的行为,经他多次找才得到解决,要求该通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而该通讯公司不同意赔偿损失,于是他就到消委会投诉。东兴区消委会受理投诉后,立即与该通讯公司联系,经调解,由该通讯公司退还多收的彩铃业务费,并优惠消费者苏某1个月的宽带费,这起纠纷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点评:本案属于违背消费者意愿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对其购买的商品、接受的服务享有知道其真实信息的权利。因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致使消费者做出违背其意愿的表示的,消费者有权终止交易,经营者应当退还已收款项。本案中,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该通讯公司就开通消费者使用的电话彩铃业务,使其造成费用,违背了消费者的意愿,该通讯公司应该退还多收的费用。
2007年12月23日,消费者肖某在某超市购买了一个电磁炉,获赠品炒锅一个,拿回家使用时,赠送的炒锅玻璃盖出现爆裂,所煮的菜内全是玻璃,不能食用;于是消费者找该超市要求换一个锅盖,该超市以赠品不在“三包”范围为由不予调换。肖某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就到东兴区消委会投诉,消委会受理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了解,并与超市取得联系,经消委会调解,该超市为消费者更换了一个新的锅盖;同时,告诉超市人员消费者购物送赠品也应保证产品质量。
点评:本案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由于商家赠送的炒锅并非无偿赠与,而是附有义务即需要购买一个电磁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1条规定:商家应当承担与出卖相同的责任。《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向消费者赠与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免除经营者对赠与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责任。所以,该超市理应对赠品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以及其他责任。
2008年2月5日,消费者黄某在资中某烟花爆竹销售点购买烟花爆竹(远程导弹),在大年三十晚黄某燃放时,突然烟花中部发生爆炸伤了右手。资中县工商局西门工商所值班人员徐某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及时向所长汇报,所长立即派人到烟花爆竹销售点和受伤者家中了解情况,经调查,消费者黄某确实在该烟花爆竹销售点谭某处购买了烟花爆竹,在燃放时发生爆炸伤了右手,而且伤势较重,及时送县医院紧急治疗后,又转省军区医院医治。出院后,工商部门和消委会通知烟花爆竹生产厂家、经销商和消费者多次协商调解,终于达成由厂方和经销商一次性赔偿消费者黄某人民币2万元的协议,厂家、经销商和消费者都表示满意,这起烟花爆竹炸伤人的纠纷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点评:本案属于消费受伤纠纷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消费者购买的烟花爆竹在正常燃发时发生爆炸伤害消费者身体,所以应当由提供烟花爆竹的经营者或生产厂家索赔。
2008年3月24日,消费者肖某到隆昌县消委会投诉称:她于3月3日经熟人介绍,在隆昌县城区某陶瓷专卖店购买瓷砖、地角线等装饰材料,包括运费在内共计3468元。因材料不够她又到县城其它陶瓷专卖店购买时,却发现是同样的产品,该店卖的装饰材料要比其它店子贵得多,甚至部分装饰材料要高出几倍,她知道自己被宰后很气愤;于是就到消委会投诉,要求为她主持公道。消委会受理投诉后,立即打电话联系该陶瓷专卖店了解情况,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同时,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认真说服教育,经营者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退还多收的590元钱给消费者,这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点评:本案属于购买装饰材料价格纠纷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经营者所卖的装饰材料价格要比其他同样产品的市场价格高出几倍,显然违背了《消法》和《价格法》,经营者理应退还多收的费用给消费者。
点评:本案属于买卖违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经营者违约在先,应该退还定金;但双方在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定金理应退还或在货款中抵扣。
1月3日,消费者杨某到资中县消委会投诉称:2007年12月4日他在资中县某工具行购买的空压机,拿回家使用后发现压力达不到规定的指标,不能正常使用,要求商家换货,而商家不愿换货发生纠纷。于是杨某到资中县消委会投诉,消委会通过现场试验,发现确属空压机压力达不到规定的指标,不能正常使用,经消委会调解,商家同意换货。
点评:本案属于产品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空压机压力达不到规定的指标,有权要求更换,商家理应予以换货。
消费者罗某在资中县某鞋业经营店购买一双皮鞋,穿了不到二十天,就发现鞋面裂口,罗某要求商家换货,但商家只负责维修,双方发生纠纷。于是罗某就到资中县消委会投诉,经消委会调解,商家同意换货。
点评:本案属于皮鞋质量问题。根据皮鞋“三包”规定:商家在售出一个月内出现以下问题,予以包换。 1. 鞋面有严重退色。2. 正常使用而鞋面断裂。3. 正常使用而鞋底断裂。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皮鞋只穿了二十天就出现鞋面裂口,属于“三包”范围内,商家应该予以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