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计算机公司的行为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构成虚假降价的价格欺诈。广告上所称的降价行为目的是为了诱导消费者购买其生产的计算机,降价是虚假的,以虚假的广告内容使消费者误以为真而与之形成了买卖合同,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中某计算机公司发布的广告内容确定,符合要约的规定,视为要约。王某基于对该公司的信赖而购买了计算机的行为视为承诺,此时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然而,由于该公司在缔约过程中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缔约上的过失。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在得知受到欺诈后,王某提出撤销合同的要求是合理的。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因此,根据法律,王某提出该公司应赔偿其计算机价款一倍的损失是合法的。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王某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让被告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