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好,现在我们看看我们的文物古玩市场(不管规模大小、正规与否),可以说百分之九十以上是赝品,仿品,甚至是低劣的次品,但是标价喊价,动辄上千上万,几十万,几百万,当然也有买家明知为精品,而卖家不知,以极不合理的价格成交的所谓“捡漏”,这难道不是牟取暴利的欺诈甚至诈骗?
很多人会说,古玩市场的惯例,卖家没有告知文物真伪的义务,全凭买家眼力交易。在古玩市场买收藏品就是要凭眼力,如果买到假货,也只能自认倒霉,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玩古玩的乐趣,就在于真假难辨,真中有假,假中有真,主要考验买家的眼力和胆识。这简直是强词夺理,“打眼”就不是上当受骗,就不是利益受损?
你拿一个釉面作旧了的土窑破碗愣说是清三代,不是诈骗而为何?!
我就搞不明白,古玩市场难道是梵帝冈,不用受到国家工商法规甚至刑法的约束?买家如果当场指出卖家的为假,还被认为是扰乱规矩!行规大过国法???
卖家和买家,在明知为假、次的情况下,仍然不声明,采用欺瞒手段获利,难道不应该保留退货、追索权?
很多人认为古玩市场就是鬼市,玩不起就不要进来,这是圈内的事情。问题是谁都有进来的权利,这里面就会有信息不对称,就会有重大诈骗,就会让一些消费者受到损失!这样的所谓“行规”,其实就是一种糟粕!
我认为保留追索权,明确法律责任,古玩市场绝不会像有些人所说的“没落萧条”,我看反而会繁荣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