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也就是说,采用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该条款无效。电商采用格式条款对抗消费者在非电商住所地提起的诉讼,在法理上是不能成立的。
另外,我国《合同法》对此也做了相关规定。《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约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也就是说,电商在用户注册时提供的协议中强行约定的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的条款,限制了消费者提起诉讼时的选择管辖地法院的权利,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因此该条款是无效条款。
既然如此,如果在没有约定管辖地法院,且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又存在成本较高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到哪家法院起诉维权呢?根据《合同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到被告住所地起诉维权成本太高,到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与网络购物交货地点和方式分不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购销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消费者可以根据网络购物中收货的地点和取货方式来确定合适的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