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网络交易中,买家评论对于网店店主具有重要意义,也就是所谓的口碑效应。因此,如果对于买家的任何差评行为都予以放任,那么可能会给不正当竞争、威胁勒索等非法行为留有法律灰色地带。因此,在认定差评行为是否侵权时应当将恶意差评与普通差评区分开来对待。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恶意差评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来自职业差评师的恶意差评。这些职业差评师靠给中差评来获取经常性收入,利用网络平台对卖家商品进行恶意诋毁来影响卖家商誉,同时以此要挟卖家,在获得经济利益后删除差评。该类差评行为毫无疑问属于侵权行为,严重的甚至触犯我国刑法。二是来自同行之间的恶意差评。差评行为实施主体是同行竞争对手,其目的在于削弱具有竞争关系的卖家诚信度,以降低其市场份额,显然该类差评行为侵犯了其他店主的商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上两类属于比较常见的典型恶意差评,但生活中亦不乏出现一些比较刁蛮的网络消费者,虽然他们有真实的购物意图,但对卖家的商品品质、消费服务等各方面的要求比较苛刻,会因为商品本身极小的瑕疵或卖家某些方面的服务不够周全等因素就随意给出差评。对于这类消费群体的差评行为,不应随意划分为恶意差评,恶意差评的认定必须具有不法或非法意图。当然,如果具有真实购买意图的买家实施差评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换取不平等的交易条件或希望满足自身一些不合理的要求,比如额外索取赠品、免费获取额外优惠等,同样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认定为恶意差评,属于侵权行为。本案中,王某收到商品后给予差评,是基于自身购物的真实体验,并非出于某些不正当的目的,因此,亦不属于上述几类恶意差评的情形。
综上,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于规范网络购物行业的信用体系构建具有积极作用,即在肯定买家差评自由权利的同时,对买家差评行为的侵权责任界限作出划分标准。
本案案号:(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8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