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信息,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二)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网络交易是非面对面的交易行为,具有虚拟性、信息数据的易修改性等特点,给消费者的维权带来一定的困难。首先,维权成本高。一般原告均居住在外地,他们均选择到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成本较高。其次,适用标准模糊。电商在销售时判断商品是否符合标准是依据法律中的泛化标准还是行业规范中的细化标准,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给消费者维权和法院裁判均带来较大困惑。再次,诉讼主体复杂。网络交易涉及生产者、销售者、网络平台提供者、物流服务者等多种主体。消费者遭遇损害后,各主体之间往往相互推诿,责任难以确定。,举证难也是一重要原因,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网络商品交易信息表现为数据,易修改,易破坏,甚至可以通过远程瞬间不留痕迹地予以删除,经营者也可以随时更改网页上的宣传信息,这就给消费者的举证带来很大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