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30日,余植有与上海华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季某签订了一份购车合同。合同约定,余植有购买的车型为德国产原装保时捷卡宴3.2越野车,售价90万元。这份购车合同还对配置进行了约定。余植有与当天支付了定金10万元,季某出具了收条。
第二天季某以去上海提车为理由,要求余植有支付购车款。余植有按照要求再次支付79万元,并约定,剩下的一万元,待开了发票和配置齐全后支付。提车时,余植有发现车上配置多处与合同不符,他当场提出了异议。季某称,所需的配置在国内可以加装。3周过后,经销商送来了剩余配置,余植有却发现其中很多都不是原装产品。随后,他又从当地的保时捷特约维修站了解到,该车是一辆“美规车”,不能享受保修。在今后的使用过程中,很有可能发生“水土不服”的问题。
2005年9月26日,季某向余植有出具的保证书中承诺,上牌所需的关单、商检单、发票等在第二天一定交给余植有,如果逾期,同意把车辆交还。让余植有没想到的是,第二天季某交给他的发票竟然是北京翰林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而且票面金额只有87万元。于是,他坚决地拒绝接受这样一份保证书。
细细思量,余植有发现,这辆价值不菲的名车,存在着很多疑点:车子明明是从上海保税区提出来的,报关单位却是天津海关;明明是向上海华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买的车,发票上写的却是北京翰林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产地明明是德国,可这辆车却曾到过美国的加州,并留下了交车记录……越到后来,余植有感觉到这车来路不明,从而也越发坚定了为自己维权的决心。
2005年9月26日,余植有向我市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投诉,市消协组织多次调解,不成。消协建议余植有向义乌市工商局北苑工商所投诉,工商所又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也没有成功。2005年12月8日,余植有又向省消协进行了投诉,多次协商还是没有结果。随即,余植又向杭州的相关媒体进行了反映。
据了解,多次调解不成的原因是,上海华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坚持认为他们没有错。总公司负责人表示:这辆车的销售情况总公司并不知情。总公司没有该车销售记录,是义乌分公司绕开总公司后从别的经销商那里进的货。在这件事情上,是义乌分公司处理不力。
他们还辩称:虽然销售给余植有的是一辆美规版保时捷,但它的进口手续都是合法的。况且没有哪个部门规定,美规车不得在中国销售。而消费者所提出的汽车配置问题,合同约定“以实车为准”,实车与合同的约定之间不可能没有出入。
同时,义乌分公司的负责人则坚称,他们已经按照合同交付了车辆,并不存在车主投诉中所说的欺诈问题。2006年2月10日,上海华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总公司负责人回复省消协说:“我们认为消费者提出退车要求是不合理的,不能满足。”
在这种情况下,义乌消协积极协调,多方调查,在经过消协律师团的咨询下,建议余植有拿起法律武器维权,2006年4月5日,他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将上海华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及其义乌分公司同时告上了法庭。
2006年5月15日,义乌市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了首次公开审理。庭审过程中,双方律师就经销商行为是否涉嫌欺诈,进行了激烈争辩。为查清该车产地以及是否原装等问题,余植有向法院申请鉴定。
法院采纳了余植有的申请,并委托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对该车进行鉴定。高达8.99万元的鉴定费用,一下子摆到了原告余植有的面前。既然他提出了鉴定申请,这就意味着他必须要预付这笔费用。在当时形势并不明朗的情况下,这笔钱很有可能打水漂。但如果不做鉴定,就没有足够的证据。无奈之时,余植有决定坚持到底。
2006年9月27日,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做出浙质检字2006—075号质量鉴定报告。报告认为:根据检测,越野车配置多处与合同不符,根据比对分析,越野车多处存在“美规车”的特征;《维修手册》的文字显示越野车到过美国加州进行过交货检验和首次服务;越野车属于德国生产的“美规车”。
最终法院在采纳了消协的调解记录、工商所的询问笔录、配置单等多项证据,依法支持了余植有“退一赔一”的要求,并作出了一审判决。花费了巨大的精力奔波了一年多的余植有终于长吁了一口气。
商家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在汽车消费领域中其实屡见不鲜。车辆的配置是否原装,质量问题究竟是先天的还是使用不当造成的,话语权往往掌握在商家手上。消费者不服气可以去鉴定,但动辄数万元的鉴定费往往会吓跑多数消费者。余植有的这次胜利,除了证据充分外,与其自身殷实的经济实力也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但即便如此,在这场较量中他仍然处于弱势,因为他面对的是资金实力雄厚的专业公司。多数汽车消费纠纷的结果往往就是,消费者获取商家的微小补偿之后选择忍气吞声。
正是在这样的消费环境中,余植有的获胜有着他特殊的意义。他彰显了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力量:谁漠视我的权益,我就能给他致命一击。(陈旭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