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的义务是相对消费者的权利而言的,只有经营者履行了义务才能保障消费者权利的实现。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专章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的义务是与消费者的权利对立统一的,不规定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的权利就难以实现;不规定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经营者的义务是以消费者的权利为载体的。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必须突出经营者以下义务:
(1)商品或服务的安全要求及警示说明义务。经营者最基本的义务就是应当保障消费者不致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危及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
(2)提供真实信息,不作虚假宣传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是经营者遵守商业道德、尊重消费者权益、促进公正交易应履行的义务,是实现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前提。
(3)经营者的包修、包换、包退等善后服务义务。在现行“三包”规定下,经营者对法定的和约定的“三包”义务应予忠实履行,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4)经营者品质担保义务。经营者的质量义务以消费者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前提,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具有适用性,能够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5)经营者不当免责禁止的义务。凡属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或者片面减轻、免除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格式条款、店堂告示、通知、声明等,都是无效的,对消费者没有任何约束力。
(6)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义务。经营者必须对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予以尊重,并且不得以任何借口、用任何形式对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加以侵犯。经营者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且不能利用一般合同条款予以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