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出台前后,大量有关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件见诸报端。这一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下简称《公报》)通过公布相关案例指导全国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审理。通过对这些案例的考察,也可以看出安全保障义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演进历程。
第一阶段:合同附随义务阶段。在早期的审判实践中,并未提出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法院通常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进行裁判
第二阶段:安全保障义务的初步确立阶段。经营场所出现的致人损害案件,法院在判决中不再单独援引《合同法》的规定,而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定经营者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若经营者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才承担责任,否则不承担责任
该案援引《消费者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认为经营者对消费者人身安全负有谨慎注意和照顾义务,可以说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初步确立了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阶段:安全保障义务的正式确立。如前文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后,安全保障义务正式确立。该解释发布后,法院对于类似的案件有了明确的依据,并将相关案件的裁判统一于安全保障义务之下。此后,《公报》陆续发布了相关案例,为审判实践正确理解和运用安全保障义务作出指引
引用法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