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生存于社会中,凡对他人创造危险,必须对于其后果负责;责任基础并不在于有无过失,而系因其创造危险.危险责任理论由危险控制和危险分担两部分组成。危险控制理论,是指形成危险者应负的危险责任,源于其对危险源的控制力。就安全保障义务而言,义务人对于自己所控制的空间、场所的设施配备,场地环境等十分熟悉,了解其中哪些地方存在潜在危险,因此,安全保障义务人作为危险源的开启者和控制者,应当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承担责任,并积极防止危险结果的发生。危险分担理论是指,从一项活动中获得利益的所有行为人,应当分担此项活动可能带来的风险责任。管理人和组织者已通过保险、提高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等方式,将自己应承担的风险责任转移给了消费者和活动参加者,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当再次要求消费者和活动参加者分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