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国家电网、铁路之类的行政性垄断企业,首先要加大改革力度,实行政资分开、政企分开。对于国家电网、铁路之类的行政性垄断企业,行政性职能转由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市场化职能又分为两类:非竞争性领域保留国家垄断经营,竞争性领域可以实行产权多元化经营。比如铁路,轨道建设实行国家垄断经营,铁路客运和货运等实行产权多元化经营等。然后,在此基础上,对经营者薪酬制度进行分类设计,对于行政职能转入政府有关部门后,已经纳入公务员薪酬制度体系;对于非竞争性领域的国家垄断企业,其经营者可以考虑采用“准公务员制度”模式。所谓准公务员制度模式,是指以公务员薪酬制度为基本样本,根据企业情况适当增加薪酬制度的激励陛的一种制度设计。该模式下,国有企业经营者薪酬结构是基本薪水+津贴+养老金计划,其薪酬水平要参考同时期公务员工资水平和职工平均水平。对于竞争性领域推行产权多元化的企业,其经营者可以考虑采用市场化模式。
2.对于电子、机械制造等一般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其经营者薪酬激励机制应该采取“市场化”模式。“市场化”模式是典型的现代公司制度下企业的股东为了激励和约束经营者而设计的一种薪酬激励制度,其典型薪酬结构是“持股多元化型”,即基本薪水+津贴+含股权、股票期权等形式的风险收入+养老金计划。其中,基本薪水水平取决于企业规模、企业文化、职位评估、经营难度和责任;含股权、股票期权等形式的风险收入水平取决于其经营业绩、企业市场价值等。当然,如前所述,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国企改革的方向是国有资本最终应当退出竞争性领域。
3.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等事关国家经济安全的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行业中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其经营者的薪酬制度应该采用“准市场化”模式。所谓“准市场化”模式,是指介于“准公务员”模式和“市场化”模式之间的一种薪酬制度模式设计,其激励强度要高于“准公务员”模式,但低于“市场化”模式。“准市场化型”薪酬结构与“市场化型”相同,也是持股多元化型,但是含股权、股票期权的风险收入部分在整个收入中所占比例比较低,固定基本薪水比例要高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