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自己掏钱购买住房,已经成为百姓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与此同时,有关住房的诉讼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提起住房,有两个使用频率最高的词: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它不仅关系到消费者生活空间的大小,购房费用的多少,还关系到维修费、取暖费、清洁费等多项费用的收取。那么,您知道按什么面积收取取暖费吗?2000年12月26日,黑龙江省勃利县环保监理站副站长、高级工程师张树荣为缴纳取暖费问题,向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上诉。
1996年,张树荣从县环保局购买了三居室住房一套,建筑面积为99平方米。入住后前两年,取暖费由单位统一缴纳,1998年县热力公司按环保局提供的房屋建筑面积,向住户收取供热费,每平方米10元,因此,张家应该缴纳取暖费990元。
在缴纳了取暖费之后,张树荣感到自己花了冤枉钱。为此,她走访了建筑设计及管理部门,查阅了中央及地方有关规定。她认为,自己住房的西侧为该楼的山墙,墙体厚度为50公分,按照国家建设部关于《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规定,大山墙面积应按墙体投影面积的一半分摊,该山墙厚度的12公分归住户,其余的38公分应列入公用分摊部分;其二,其住房的前后阳台和楼道没有供暖设备,那里不仅达不到摄氏16度的供暖的标准,有时还会结冰。热力也是商品,你没有给我热,我为什么要交你钱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因此,按建筑面积收取取暖费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于是,在与热力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当热力公司收取1999年度取暖费时,张树荣扣除了两年来自己多缴的490元钱。2000年3月,勃利县热力公司以张树荣欠缴供暖费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
这场取暖费之争,在当地百姓中引起了极大反响,2000年11月19日的庭审也成为众多消费者关注的焦点。原告勃利县热力公司诉称,该公司是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规定收费的,被告单位与热力公司签定了供用热力合同,张树荣在购房之后未履行乙方义务,属于单方违约行为,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供热费及拖延期间的滞纳金。张树荣答辩,我与热力公司没有签定任何字据的供热合同,我并非是拖欠供热费,而是拒付前两年不合理部分的收费,拒绝经营者的强制性交易行为。经审理,当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张树荣以阳台、楼道温度达不到规定要求为由拒绝缴纳取暖费,于法无据,判决张树荣败诉。
“明明白白消费”曾是去年中消协向广大消费者提出的宣传主题,其目的在于,呼唤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以利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规范化、法制化。为了弄明白一些过去大家都司空见惯的消费问题,许多人成为了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对于他们的行为,有的人认为他们是强词夺理,没事找事,有的人认为他们是异想天开。为此,记者电话采访了今年51岁,身为县政协委员的张树荣。
她认为,我国的热力部门多年来处于行业垄断地位,一家说了算。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取暖费一般由单位统一缴纳,住户不大关心按什么面积收费,如今,职工自己买房了,它与百姓的切身利益越来越密切,而且取暖费是逐年缴纳,随着供热成本的提高,每平方米的取暖费标准也在逐年增加,今年的取暖费已由每平方米10元涨为12元,有的地方是每平方米16元。
因此,这个问题并非一家一户的事,而是关系到千家万户,我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有权利拒绝不合理的收费。她在上诉书中提出请求被上诉人出具供热合同,出具省政府建设厅主管部门关于《黑龙江省城市供暖条例》中按建筑面积收费是否包括没有供暖设施的阳台、楼道的解释复函。
张树荣的上诉,得到了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志愿者、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的法律援助。邱律师认为,该诉讼性质应属供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即按照供暖及应达到的温度标准收取取暖费,现在被告的供暖面积小于建筑面积,分摊面积上的温度达不到规定的指标,因此,被上诉人按建筑面积收取供暖费对消费者来说是显失公平的,双方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不对等,热力公司这部分的收益应属不当得利,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对于这种无商议性的格式条款,应视为无效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邱律师同时指出,随着房改工作的推进,越来越多的福利房改为了商品房,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后呈现在消费领域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许多过去沿用多年的作法,今天人们感到不公平,不合理了,张树荣应属于在维权方面先行一步的消费者,其提出的问题带有普遍意义。
张树荣的上诉结果如何,还有待法院审理定论,然而,她的这种依法维权的精神还是十分令人钦佩的。法不辩不明,理不辩不清。张树荣说的不错,按什么面积收取取暖费的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利益,我们希望法律界以及相关的业内人士,更希望广大的消费者对此案涉及的问题发表意见,让收钱的,交钱的都弄个明白。
引用法条
[4]《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