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说以后这种现象不会再出现,确实像你说的,在食品企业出现问题时,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等等,会受到国家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很多企业如果承担了行政处罚的责任,接受了刑事追究,可能其民事赔偿能力受到很大的影响,有时候也许就没有民事赔偿能力了。但《食品安全法》第97条明确规定,在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而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确立了民事赔偿优先的法律原则,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权利的重视和保障,使公民的民事赔偿优先得到满足。而且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在这里,对消费者很有利的一个保护是,只要生产或者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即使没有造成人身损害后果,也可要求获得十倍赔偿,这突破了《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双倍赔偿的界限,对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生产经营者是一个很大的打击,当然对消费者的保护也是很有力度的。
食品虽然看的见、摸得着、吃的到,但是今年来发生在各地的一些事件让我们意识食品竟然如此复杂,安全与否消费者很难判断。那么新的法律解决这个问题了吗?
这就需要消费者了解在维护自己的食品安全行为中如何行使自己的知情权。《食品安全法》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与其他监管部门的信息披露和公开项目,如《食品安全法》第82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而在该法第10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法律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第26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提供给公众免费查阅。在例行检查、抽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要公示,产品名称、生产厂家、批次,已经销售的数量、发货方向等等。
食品安全关系众生,除了监管部门、媒体舆论监督,消费者如何行使自己的社会监督职权?
消费者是食品安全最敏锐的察觉者和最切身的体验者,所以,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监督权的不容忽视,广大消费者的监督职权的行使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食品安全法》第80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如果消费者的举报受到了推诿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监管部门。
公民的民事赔偿可优先得到满足 如购买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却未受到人身损害 仍可要求获得十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