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的监测。《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科学评估。《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二、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实施分段监管的体制,即:国务院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分别对食品安全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仿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